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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廣告服務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增進會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會員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法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447號13樓之5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三、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四、勞工教育之舉辦,協助會員辦理在職進修及第二專長訓練。
五、會員就業輔導及改善生活。
六、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七、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八、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九、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廣告服務業(廣告印刷、平面設計製作、美術網頁設計製作、廣告招牌帆布設計製作、施工等)相關工作之勞工並年滿十六歲以上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ㄧ者,雖有前條各項規定之資格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禠奪公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審查合格准予入會,並須提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九條:會員退會須於一個月前申請退會理由,經報理事會核准。
第十條:會員於離去本業後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規費。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檢舉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應以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惟欠繳會費或勞健保費達二個月以上經掛號限期催繳10日內仍未繳納者,得由理事會先予除權,明列欠費名冊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再予以除名,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均由會員以無記名法選舉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實施,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20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選舉法選舉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具當然會員代表資格。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總幹事(秘書)一人,幹事僱員一人,理事會得視業務之需要設立組訓、福利、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解任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組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有關業務。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含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含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選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1、工會章程之擬定及修改。
2、財產之處分。
3、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解任及停權。
5、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7、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基金之設立、運用及處分。
9、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10、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11、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上列第1至第5款之決議,應經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二、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事宜。
3、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
4、籌集經費及編訂工作計劃、預決算並執行。
5、辦理每年會籍清查。
6、理事長代表本會與資方協議簽訂團體協約。
7、訂定本會各項辦法、規定及辦事細則。
8、處理相關其他會務事項。
三、監事會職權:
1、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2、審核各種有關事業進行狀況。
3、其他有關監察及懲處事項。
第二十二條:為因應會務之需要,本會得經理事會之通過,於組織區域內設置教育訓練委員會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ㄧ或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請求,或監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招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ㄧ。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理事會得邀請監事列席陳述意見。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均應依規定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為辭職。)
※理監事請假標準之認定:因病、出國、一等親(直系)及二等親(旁系)之婚喪喜慶為主,請假手續請直接向理事長告假。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入會費、經常費、基金及其孳息、委託收入、政府補助、捐款、舉辦事業之利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經常會費每月以150元計算,以3個月為一期繳納之,代收勞保、健保費亦同。
第三十條: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收繳之。
第三十一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收支報表、單據每二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送請監事會稽核。
會員經十分之ㄧ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